生态城镇发展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政策法规解读 >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评估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3 16:04:57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有关要求,定于今年对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2013年度示范基地)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考核工作形式

  为客观、公正、有序、科学地评估考核2013年度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决定按照2013年制定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采用书面自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核、专家评估考核打分、示范基地抽查现场考核、综合会审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具体评估考核工作。同时,对评估考核优秀的示范基地进行宣传报道。

  二、评估考核工作程序

  (一)9月8日前,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2013年度示范基地(附件1)撰写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自评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报告),提交运行情况辅证材料至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对自评报告和辅证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办公室。

  (二)9月8日前,农业部部属单位和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等示范基地撰写自评报告,连同运行情况辅证材料,直报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办公室,由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办公室进行现场考察并审核。

  (三)9-11月,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评估考核专家组,对2013年度示范基地进行评估考核打分,根据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抽取部分示范基地进行现场评估考核,形成现场评估考核报告。同时,邀请部属媒体对部分优秀示范基地进行现场采访和深度宣传报道。

  (四)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打分和现场评估考核报告,形成2013年度示范基地综合评估考核报告,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定。

  (五)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2013年度示范基地,取消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2013年度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评估考核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评估考核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配合做好评估考核具体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2013年度示范基地提交的自评报告,并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内容属实;对抽取到需要进行现场评估考核的示范基地,各地要做好现场评估考核准备工作,确保评估考核专家组顺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配合做好对优秀示范基地进行现场采访和深度宣传报道的有关工作。

  (三)认真总结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总结本辖区内2013年度示范基地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指导2013、2015年度示范基地更好运行,并筹划2017年度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纸质版(自评报告、辅证材料、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寄送至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办公室,并将电子版材料(相关模板可从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本次评估考核、现场采访和深度宣传报道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尹国伟,康春鹏

  电话:01059191465,59191507

  邮箱:yinguowei@agri.gov.cn,cpkang@agri.gov.cn

  邮编:100125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信息中心(请注明“2013年度示范基地评估考核”)

  附件:1.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

  2.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自评报告(模板)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