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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07-03 16:57:39 来源: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省政府规章出台渔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办法,是江苏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创新。

  《办法》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为渔业船舶配备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组织实施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和存放安全生产设备。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办法》特别规定,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系岸或者锚泊时,应当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

  《办法》还规定,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办理渔业船舶保险,并为其雇佣的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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