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9 11:14:00 来源:
农办市【2011】12号
有关省(区)农业(农牧)厅(委):
农村经纪人队伍是衔接产销、搞活农产品流通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培育一批懂市场、会经纪、能谈判、善管理的现代农村经纪人,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我部《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要求,决定2011年在部分省(区)启动农村经纪人培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
2011年农村经纪人培训总数为3000人,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农业部人力资源中心部署,在河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甘肃等10个省(区)进行,每个省(区)的培训任务见附件一,我部安排适当经费补助开展培训工作,经费划拨另行衔接安排。之后年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逐步在全国各省(区、市)开展。
二、培训对象
主要包括主产区从事鲜活农产品经纪活动的人员,农业部定点市场经销商户,农民合作社专业经销人员,有志于农产品经纪活动的农村青年及大专院校毕业生等。
三、培训内容
按照立足基层、就近学习、规范管理、统一发证的要求开展培训。主体教材由农业部人力资源中心统一提供,各有关省(区)可自选相关配套教材。可以采取理论讲解、技能训练和现场实习相结合的模式开展教学活动。重点是提高经纪人在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建立客户关系与谈判订约、农产品储运、农产品网络营销、资金筹集与财务管理、行业法规应用等方面的能力。
四、培训时间地点
各有关省(区)农村经纪人培训时间可选择在2011年6月中旬—11月末,分若干期培训班进行,每班至少应安排5天学时,并在学习结束时组织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联合制发的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地点自定,可就近在当地选择具有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资质的教学单位,尽量减少参训人员长途往返,节省开支。
有关职业资格认证等问题可联系农业部人力资源中心,何兵存,010—59194200
五、注意事项
各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统一部署,按相对集中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指导学员认真填报学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审核盖章,对鉴定合格发证的学员将有关信息审核汇总后,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信息汇总表电子版excel文件(见附件3)和当年度农村经纪人培训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信箱 。联系人:市场信息司,马帅,010—59191378(传真:010—59193174)
附件:1.2011年农村经纪人培训人数分配表
2.农产品经纪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审批表
3.农村经纪人培训班鉴定合格学员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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