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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草原防火项目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4 00:00:00 来源:

各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草原防火项目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部决定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2008年草原防火基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2006-2008年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的草原防火基建项目,包括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中心和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3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7个草原防火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库和防火站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情况。

(四)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采取部省结合、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5-6月,由各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组织本省的全面检查。7-8月,我部组织4个检查组,对6个省(自治区)共16个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组主要由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和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分组如下(具体时间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第一组:检查内蒙古4个项目,由畜牧业司、部工程服务中心工程管理人员和草原监理中心防火处人员参加,抽调新疆1名会计人员参加;

第二组:检查新疆3个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项目,由计划司、部工程服务中心工程管理人员和草原监理中心防火处人员参加,抽调河北1名会计人员参加;

第三组:检查甘肃、宁夏各2个项目,由畜牧业司、部工程服务中心工程管理人员和草原监理中心防火处人员参加,抽调内蒙古1名会计人员参加;

第四组:检查吉林、黑龙江各2个项目,由草原监理中心、部工程服务中心工程管理人员和草原监理中心防火处人员参加,抽调甘肃1名会计人员参加。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项目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将自查情况录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每个项目的自查总结报告。同时,对本省(区)进行全面检查,形成项目检查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并将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检查总结报告汇编成册,于710日前报我部草原防火办。

(二)请河北、内蒙古、甘肃、新疆4省(区)选派1名会计人员参加我部抽查工作,并于525日前将名单反馈我部草原防火办。

(三)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准备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物资采购方案和合同、项目建设及物资采购发生的批示件、财务帐簿、技术档案等资料,以备检查组查阅。

(四)各检查组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项目检查做出结论,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农业部草原防火办。915日前,由农业部草原防火办形成项目检查报告。

五、联系方式

农业部畜牧业司   黄庆生

电话:010-59192857    传真:010-59192866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范博深 黄明亮

电话:010-59193215/3161  传真:010-59193214

E-mailfanghb@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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