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2 00:00:00 来源:
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于《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发布之前,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在部机关名下,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出租出借的,请按照《补充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2009年及以前年度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部财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粮农组织代表处(以下简称粮代处)可将表格传真至010-59192522。
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出租出借和处置的申报审批和收入管理工作。粮代处作为外派机构,应按照《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559号,可登录财政部网站查阅)和《补充通知》等规定,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附件:《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政策: